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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賬後發現酸奶過期1分鍾,要求賠償1000元,超市該賠嗎?處理結果來了

所屬分類:時事聚焦    發布時間: 2022-08-31    作者: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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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鍾。小李爲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那麽,這件事要如何解決?超市到底該不該賠償?

買到過期1分鍾的酸奶

據法治婺城微信公号披露的典型案件顯示,不久前的一天,小李到超市購物,走到酸奶銷售專櫃前,順手選了一瓶标價4.9元的酸奶。結賬後,小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上面顯示結賬時間爲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質期爲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就算是一分鍾,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爲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緻意見。

小李認爲,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爲自己讨個說法。于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商品過期1分鍾

賣家到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商品的交易時間點以哪個爲準?

根據法律規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爲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由小李負責。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鍾,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銷售過期商品,商家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爲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496873

并非買到所有快過期商品都要賠償

相關律師也表示:“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也就是說,隻有消費者本次的購買行爲是爲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先取得商品,然後故意拖延時間緻使商品過期後,再爲索賠而購買,則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大家在購買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應檢查包裝,确保無破損、無漲袋、漏氣等現象。注意查看食品标簽上的生産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确保産品在保質期内。如發現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爲。

另外要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确保食品須放在标簽要求的條件下貯存。若發現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臨期食品置于常溫下,則不要購買。

大家還要科學理性消費,不要大量購買相關食品,以免過期,造成浪費,購買後也應在保質期内盡快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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