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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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進一步規範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現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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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适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排(産)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未規定相關排(産)污系數的,适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産)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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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适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産)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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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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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時廢止。《财政部 稅務總局 生态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23号)*條第二款同時改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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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部将适時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産)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進行制修訂,排污單位自制修訂後的排(産)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實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實施日期的,以發布日期爲實施日期),依據新的系數和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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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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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環境部已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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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環境部已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排(産)污系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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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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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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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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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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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4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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